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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贸易政策

2016-10-31 18:24

1、中国进出口贸易政策基本情况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逐步加快,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经贸往来等越来越频繁,越来越密切。多边贸易合作日益频繁,各国也在努力提升经济实力进而提高世界地位。我国虽然是发展中国家,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中国作为贸易大国不能只专注于国内的经济,更重要的是在对外贸易中寻求国家的发展机遇,特别是对外贸易的扩大,我国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逐步上升。

21世纪中国将积极促进进出口稳增长,调结构,深入落实已出台的稳定外贸增长政策,进一步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为外贸企业营造更为宽松的环境。充分挖掘出口新增长点,大力支持高铁、特高压电网、核电、通信、工程机械等大型成套设备出口,积极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新兴业态发展,完善相应的支持政策。大力提升出口产品附加值,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提升产品质量档次,建立国际营销网络,从单纯的产品出口向产品与服务出口协同发展转变。优化对外贸易结构,提高新兴市场、中西部地区、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高新技术和品牌产品在全国外贸中的比重。积极扩大国内短缺产品进口,促进贸易收支平衡。力争通过这些措施,推动中国外贸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在商务部的对外贸易发展环境分析中,商务部明确的提到积极推进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完善相应的支持政策。

2国家政府对跨境电商贸易的政策支持

由于国家对跨境电商的扶持力度明显增强,进而成为行业加速发展的重要催化剂。其中,最具标志性意义的是推出的《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该意见从国家层面明确提出对跨境电商的政策支持,提出具体措施解决在海关、检验检疫、税务和收付汇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对于跨境电商来说,更具里程碑式意义的是,杭州首个跨境电子商务实验区获批,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同意设立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批复》提出,要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为动力,着力在跨境电子商务各环节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监管模式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先行先试。

3、跨境电商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

从狭义上看,跨境电商基本等同于跨境零售。跨境零售指的是分属于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借助计算机网络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采用快件、小包等行邮的方式通过跨境物流将商品送达消费者手中的交易过程。通常跨境电商从海关来说等同于在网上进行小包的买卖,基本上针对消费者。从严格意义上说,随着跨境电商的发展,跨境零售消费者中也包含一部分小额买卖的B类商家用户,但现实中这类B商家和C类个人消费者很难区分,也很难界定两者之间的严格界限,所以,从总体来讲,这部分针对小B的销售也归属于跨境零售部分。

从广义上看,跨境电商基本等同于外贸电商,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的手段将传统进出口贸易中的展示、洽谈和成交环节电子化,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

从更广意义上看,跨境电商指电子商务在进出口贸易中的应用,是传统国际贸易商务流程的电子化、数字化和网络化。它涉及许多方面的活动,包括货物的电子贸易、在线数据传递、电子资金划拨、电子货运单证等内容。从这个意义上看,在国际贸易环节中只要涉及到电子商务应用都可以纳入这个统计范畴内。

4、不同模式下的海关监管方式存在差异

从目前通过跨境电商方式成交的商品看,现在跨境电子商务成交的商品,主要是通过三种方式跨越国界进出境:

1)邮件方式通关:通过邮局的邮政渠道,邮寄进出口跨境电子商务成交的商品,这部分主要是消费者所购买的日常消费用品,供自己自用。按照我国的海关法和国务院颁布的海关统计条例规定,个人自用的商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实行建议报关的制度,不纳入海关的统计。

2)货物方式通关:我国进出口企业与外国批发商和零售商通过互联网线上进行产品展示和交易,线下按一般贸易完成的货物进出口,即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对企业进出口,本质上仍属传统贸易,该部分以货物贸易方式进出境的商品,已经全部纳入海关贸易统计。此外有一些通过创建电子平台为外贸企业提供进出口服务的公司,如深圳的一达通,所实现的中小企业商品进出口,在实际过境过程中都向海关进行申报,海关全部纳入贸易统计。以货物方式通关的商品,由于是按传统的一般贸易方式完成的货物进出口,在通关商检、结汇及退税等方面运作相对成熟和规范。

3)快件方式通关:跨境电商成交的商品通过快件的方式运输进境或者出境。海关总署通过对国内5家最大的快件公司进行调查显示,其中95%以上的快件商品是按照进出口货物向海关进行报关,海关纳入货物统计范畴内,仅有不到5%的比例是按照个人自用物品向海关申报,根据现行海关统计相关制度,这部分暂时还没有纳入海关贸易统计。

随着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贸易碎片化的现象越来越明显,过去传统贸易中有一部分通过碎片化方式转移到跨境电商,通过邮件、快件的方式进出境。海关总署正在研究积极完善统计制度,将来在制度完善的基础上纳入贸易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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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从跨境电子商务贸易方式看,各种贸易方式下的通关方式存在一定的差异,具体情况如下:

  1跨境电商B2C出口:由于主要面对海外消费者,订单额较小,频率高,一般采用快件和邮寄的方式出境,暂时未纳入海关货物监管中,在通关商检、结汇及退税方面存在问题。

2)跨境电商B2C进口:快件及邮件方式入境,主要是国内消费者购买的日常消费用品,用作个人自用,不纳入海关统计。由于国内消费者对海外商品需求旺盛,出现了“水客”、非法代购等问题,且目前按现行货物或物品方式监管可操作性较差,海关等部门也逐渐在规范和健全这部分商品的监管。

3)跨境电商B2B出口:在规模化方式出口的情况下,按货物方式进行的一般贸易出口本质上仍属于传统贸易,流程规范,运作相对成熟;在碎片化方式出口的情况下,按快件及邮件方式出境,很难拿到海关正式报关单,在通关安检、结汇及退税方面存在问题。

4)跨境电商B2B进口:从跨境电商B2B方面看,跨境电商B2B进口与跨境电商B2B出口整体情况基本一致。在规模化方式进口的情况下,按货物方式进行的一般贸易进口本质上仍属于传统贸易,流程规范,运作相对也较成熟;在碎片化方式进口的情况下,按快件及邮件方式入境,很难拿到海关正式报关单,在通关安检、结汇及退税方面也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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