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国内外友好城市,实现经济文化双赢】
友好城市在世界上又被称为姐妹城市(Twin Cities),主要兴起于二战之后的欧洲。它指一国的城市(或省州、郡县)与另一国相对应的城市(或省州、郡县),以维护世界和平、增进相互友谊、促进共同发展为目的,在签署正式友城协议书后,双方城市积极开展在政治、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和青少年交流等各个领域的交流合作,华人邦全程为您包办国内外城市间友好交流的流程。
办事程序:
(一)地级市与外国建立友好城市关系,由省政府审批,报送全国对外友协核准后转外交部批准。
1. 申报与外国建立友好城市关系的请示,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外办直接上报省外办。
2. 省外办收到申报友城的请示件后,经省政府同意后,以省政府的名义上报全国对外友协转外交部批准。
3. 收到全国对外友协经外交部批准的批复件后,省外办以省政府的名义正式下达批复件。
(二)各市在与外国城市探讨结好前,须事先征得全国对外友协和我驻外使(领)馆的意见;双方经一段时间的了解和交流,条件成熟时始能结好。与敏感或热点地区国家开展友城活动,要认真执行我国外交方针和有关国别政策。在探讨结好前,须事先请示外交部和全国对外友协,获准后方可进行。
(三)如与外国城市签署以建立友城为目的的备忘录(意向书),须事先征得省外办国交处的同意。
(四)与外国城市签署的协议书和备忘录(意向书),须将影印件送省外办国交处备案。
申报材料
1. 经各级市政府批准的各市(包括县级市)要求与外国城市建立友好城市关系的报告;
2. 建立友好城市关系的协议书中、外文本(草案);
3. 结好双方城市基本情况简介;
4. 对方城市政府(议会)明确表示同意结好的文件。如:地方政府领导人的信函、议会决议、双方政府领导人或代表签署的有关意向书;
5. 双方开展交流情况的简介。
6. 我驻该国使领馆的意见。
签署协议书
在得到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同意的情况下,结好双方经友好协商自行确定签署缔结友好城市关系协议书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签署工作可通过人员互访完成,也可通过互寄协议书文本等其他方式分别签署完成。协议书在双方地方政府领导人或代表共同签署后生效。获准结好的城市应在收到全国友协签发的结好批文一年内旅行签署结好协议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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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城合作的建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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